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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行業(yè)方興未艾,主播也成為了不少年輕人追捧的職業(yè)選擇。隨之而來的糾紛也層出不窮。鎮(zhèn)江的一名主播被經紀公司以“消極直播”為由解約了,且有部分收益沒有拿到,于是起訴到法院打官司。今天(4月22日),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果。
去年10月1日,網絡主播陸某與鎮(zhèn)江一家經紀公司簽訂了《網絡直播藝人經紀合約》,雙方約定陸某在某網絡平臺進行才藝展示直播,為公司賺取粉絲打賞,前三個月公司為陸某提供每月1萬元保底收益,陸某直播不少于120個小時,如果陸某期間出現消極直播等情形,經紀公司不再支付保底收益和提成。僅僅2個月之后,經紀公司就通知陸某解除合同,并拒絕支付報酬。陸某一怒之下提請了訴訟。經濟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表示,“陸某11月在直播期間,多次玩手機,發(fā)呆,打電話,認為她這樣消極直播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利益”。陸某辯稱,“經紀公司曾多次口頭跟我們說,直播的過程當中,吃飯、看手機、上洗手間等行為都是合理的,被告是在扭曲事實,出爾反爾,不履行合同責任”。
法官在對案情和證據進行了充分了解后,結合雙方的實際履約情況、直播行業(yè)的特殊性,根據誠實信用和兼顧公平的原則,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溝通,引導雙方以互諒互讓的態(tài)度化解矛盾。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蔚興介紹,“經過我們做工作,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得到緩和并順利達成調解意見。最終,雙方一致同意解除經紀合同,經紀公司給付主播12000元報酬,主播返還經紀公司直播設備”。
法官介紹,經紀公司和主播簽訂的往往是經紀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為合作關系,但是在實際運作中,經常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類似勞動關系的模式,在發(fā)生糾紛之后,由于主播不能提供充足證據,導致難以通過勞動合同法維權。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蔚興介紹,“經紀合同往往是由經紀公司來提供,中間的權利義務約定不對等,對經紀公司提供的權利比較多,義務約定比較少。而對主播相反,義務約定的多,權利約定的少。正是因為權利義務約定不對等,還有一些條款約定不明,導致了主播可能面臨高額違約金”。法官表示,網絡主播等相關從業(yè)者要提高法律意識,簽訂合同前務必要確認合同性質,詳細了解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工作中要及時保存相關證據,依法維權。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凌星星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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