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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丁春雷 陳萍)大學生兼職,公司要求其制作投標書,結果沒中標,公司卻怪罪這名大學生,并要求這名大學生寫下15萬元的“欠條”。近日,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駁回這家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這家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小吳是一名體育系在校大學生,2021年6月,他與甲公司簽訂體育教練協(xié)議,從事青少年體適能訓練工作,底薪為4000元每月。后來,一所學校發(fā)布中學部課后服務招標公告,其中包含體適能項目,甲公司便安排小吳制作這個項目課程教案并進行投標。投標失敗后,甲公司向小吳索要15萬元作為賠償,小吳無奈寫下賠償書,后到派出所報警稱被人逼迫寫下賠償書。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甲公司起訴到姑蘇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吳賠付商譽損失費15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吳在原告甲公司處從事教練工作,雙方勞務關系依法成立。甲公司作為投標主體應當對投標項目負責,小吳系兼職提供勞務從事教練工作的在校大學生,甲公司應當充分考量其是否有能力參與投標項目,且項目招投標本身即存在不確定性,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投標失敗系因小吳制作的教案不當而導致,投標失敗對甲公司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也沒有充分證據(jù)。綜合案件情況,甲公司主張賠償15萬元并無相應依據(jù),且該賠償書雖系小吳本人出具,但難以確認該賠償內容為小吳真實意思表達,于是,姑蘇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姑蘇法院提醒,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兼職、實習一般不認定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建議大學生們盡可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xié)議,對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及相應報酬、糾紛解決方式等事宜予以明確。如產生糾紛,可向勞動、公安、司法等部門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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