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無效遺囑?無效遺囑的情形具體內容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于設立遺囑后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有效;但其于民事行為能力變動以后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2、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欠缺遺囑的合法要件而無效。
受脅迫、欺詐訂立的遺囑,在遺囑人生前可以通過另訂遺囑、事實行為以及法律行為將該遺囑撤銷;在遺囑人死后,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遺囑無效,應負證明遺囑是遺囑人因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舉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受脅迫、欺詐所設立的遺囑,雖然也是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不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第148條至第150條的規(guī)定,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偽造遺囑及代理訂立遺囑。
這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設立,但根本不是被繼承人意思表示的遺囑。只要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名義上是遺囑人的遺囑都屬于偽造遺囑,不論其內容如何、是否損害了繼承人的利益,均為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
遺囑的內容被遺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對遺囑的內容修改、刪節(jié)、補充等。經篡改的遺囑內容已經不再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發(fā)生遺囑的效力,為無效。遺囑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無效,遺囑中未被篡改的內容仍然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