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通過串通投標拿到一座關閉礦山的地質環(huán)境治理項目,卻在礦山盜采建筑用灰?guī)r,致現(xiàn)場形成巨型深坑,礦產資源破壞價值近億元。
6月5日,江蘇省高院召開環(huán)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上述非法采礦、串通投標案被列為典型案例,主犯朱某被判非法采礦罪、串通投標罪、賭博罪、詐騙罪、容留賣淫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3010.7萬元;法院還責令朱某等人和被告單位某水泥公司在參與范圍內共同退賠礦產資源損失9086萬余元。
據(jù)法院查明,鎮(zhèn)江京口區(qū)雩山關閉礦山原為山坡露天開采,停采后殘留崩塌地質災害隱患及多處凹陷采坑,并伴隨嚴重的景觀破壞和環(huán)境污染。2013年12月,朱某伙同他人通過串通投標,中標雩山關閉礦山(一期)地質環(huán)境治理項目,并與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承包該項目以非法開采礦產,共同牟利。
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朱某將礦山分為6個宕口,非法開采建筑用灰?guī)r,或在宕口自行組織實施,或收取承包費后發(fā)包給王某玉、陳某才等10余人實施。經鑒定和分析認定,非法開采的礦山建筑用灰?guī)r計468萬余噸。朱某還單獨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實施賭博、詐騙、容留賣淫等犯罪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朱某犯非法采礦罪、串通投標罪、賭博罪、詐騙罪、容留賣淫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3010.7萬元;對被告單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礦罪處罰金1000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以非法采礦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個月,并處16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鑒于朱某等人以環(huán)境治理之名盜采礦產,加劇地質災害風險,社會危害性較一般的非法采礦嚴重,法院還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及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認定盜采行為主體的民事退賠責任,責令被告人朱某等人、被告單位某水泥公司在參與范圍內共同退賠礦產資源損失9086萬余元。朱某、某水泥公司等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