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調解快遞公司全額賠付保價金額
原本是一整塊的石頭
(相關資料圖)
收貨后發(fā)現(xiàn),石頭已經(jīng)碎成了幾塊 受訪者供圖
□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記者 劉冬莉 李偉 實習生 程雨怡 朱蕓可 通訊員 陳蓉 胡翠蘭
快遞保價5000元,物品損壞后卻只賠付1500元。近日,武漢市民程先生(化姓)氣憤又無奈:寄出去一整塊觀賞石,收貨時卻碎成了幾塊。他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卻被告知該金額“只是賠付的最高金額,而不是一旦發(fā)生損害就要賠償5000元”。
7月11日,極目新聞記者從程先生處了解到,經(jīng)多方調解,他已收到快遞公司賠付的5000元保價金額。
保價5000元只賠1500元
5月初,家住武漢市武昌區(qū)的程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的小程序下單寄件服務,將一塊自己收藏多年的太湖石從武漢寄往江蘇宜興??紤]到這塊石頭是貴重物品,為保險起見,他特地在下單前對這塊石頭進行了5000元保價,共計支付保價費和快遞費112元。
據(jù)程先生向極目新聞記者回憶,取件人員上門取貨時,程先生用自家的紙箱和泡沫袋先簡單地打包了一下后交給取件員,并一再強調,這是貴重物品且易碎,回公司后一定要重新包裝后再發(fā)貨。取件員欣然應允。然而,朋友于5月5日收到快遞時,這塊石頭已經(jīng)碎成一塊一塊的。據(jù)程先生朋友發(fā)來的照片顯示,該快遞的包裝就是在程先生家中打包的樣子,并未按照程先生的叮囑重新打包。
他當即聯(lián)系快遞客服,要求賠償。經(jīng)多次協(xié)商,快遞公司表示,因程先生無法提供該商品的發(fā)票等憑證,無法證明其價值,因此最多只能賠付1500元。這讓程先生無法接受。“這塊石頭是我大約十年前在一次石展上花費5000元淘來并珍藏的,此前有人曾表示愿意花5萬元購買。下單前,我的確考慮過把保價費用提高到3萬-5萬元,但考慮到這樣會增加更多費用,而且以前也曾多次通過該快遞公司發(fā)送過包裹,這才只按照當時的購買價格5000元保價。”
程先生認為,快遞公司未對該物品進行妥善打包,導致物品損壞,應負直接責任。而且,自己明明保價5000元,為何只賠付1500元?交涉無果后,程先生投訴至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
經(jīng)調解快遞公司全額賠付
保價5000元,只賠付1500元,到底合不合理?6月27日,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啟動社會聯(lián)調機制,組織程先生與該快遞公司進行現(xiàn)場調解,并邀請相關特聘調解員參與。
調解現(xiàn)場,快遞公司代表表示,賠付分為全損和部分損壞,程先生保價5000元指的是賠付的最高金額,而不是一旦發(fā)生損害就要賠償5000元。對于此太湖石來說,物品沒有丟失就是部分損壞;而且,在消費者下單時,快遞公司也有格式條款提醒,消費者理賠時,需提供被保物品的價值證明才能給予賠付。因此,程先生如果想得到更高金額的賠償,需提供權威機構鑒定報告和定損資料。
對此,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認為,快遞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和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承擔提示或者說明責任,明確告知保價賠付的具體規(guī)定與細則,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但在實際操作該快遞公司的APP或小程序過程中,使用者只需點擊“我已閱讀《快件服務協(xié)議》”,無需實際點擊閱讀《快件服務協(xié)議》,即可進入后續(xù)購買服務的流程;縱使消費者主動點開該協(xié)議,也能在未進行下拉閱讀協(xié)議全文的情況下結束閱讀。這些設置不僅沒有主動提醒消費者留意協(xié)議中的保價賠償條款,反而涉嫌有意引導消費者忽略相關條款。
此外,程先生與快遞公司簽訂了5000元保價協(xié)議,證明雙方在快遞寄件前已確認了該物品價值。但在物品損毀消費者要求賠付時,快遞公司卻以不能提供相應證明物品價值為由只賠付1500元,這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鑒于雙方訴求分歧較大,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部主任聶喜洋建議,雙方可再次協(xié)商后處理。7月11日,程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已經(jīng)收到了快遞公司支付的5000元賠償。
消費者應保管好憑證方便維權
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提醒,消費者以快遞方式運輸貴重物品時,可以根據(jù)自身需要對快遞物品進行保價,如果在運輸過程中出現(xiàn)丟失、損壞等情況,可以根據(jù)保價金額獲得相應的賠償,有助于降低風險??爝f公司應采取嚴格的包裝和運輸措施,確保包裹的安全。
同時,消費者應保管好有關憑證,如遇物品損壞,及時拍照并留存證據(jù),方便維權。快遞公司對于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物品在快遞運輸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履行自身的保管義務,并明確告知包括保價細則在內的有關快遞運輸規(guī)定,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選擇權,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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