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孩父母去世后,舅舅成為她的監(jiān)護人,卻與前妻合謀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女孩名下的一套房屋賣給前妻。然而,這筆錢卻沒有給女孩,也沒有用于她的生活或學習。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一審判決生效,女孩的舅舅及其前妻連帶賠償損失130萬元。法官表示,監(jiān)護人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將外甥女房屋低價賣給前妻,抵押獲取百萬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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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小茜的父母不幸被害身亡。當時小茜還不到16歲,舅舅李斌被指定為她的監(jiān)護人。小茜的父母生前曾在南京市江寧區(qū)購買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登記在女兒名下。小茜的父母去世半年多后,李斌以辦理貸款需要為由,要求小茜將這套房屋過戶給自己,并承諾以后給她另外購買一套商品房。
2020年12月,李斌及其前妻王娟和小茜就這套房屋簽署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小茜將這套房屋以8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娟,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雖然這一價格遠低于市場價,但是王娟實際上并未向小茜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
一個多月后,王娟與銀行簽訂《個人經營性借款合同》及《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這套房屋作為抵押,借款78萬元。2021年4月,王娟又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約定以該房屋作為抵押,借款25萬元。這兩份借款合同到期后,各方續(xù)簽了新的抵押價款合同,其中與吳明簽的那一份,債權本金變更為20萬元。
對于這兩筆借款的用途,王娟后來稱是因為李斌多次相求,獲取后給他使用。
檢察官回訪發(fā)現(xiàn)貓膩,協(xié)調法援律師“出手”
小茜父母被害的刑事案件由南京市檢察院于2020年9月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期間,南京市兩級檢察機關依法幫小茜申請了司法救助金。然而,江寧檢察院在回訪時發(fā)現(xiàn),小茜不僅不知道自己享有民政部門發(fā)放的孤兒救助金,對于父母的遺產也表示不知情,全是由舅舅打理。檢察官多方調查,發(fā)現(xiàn)其名下房屋被兩次抵押借款,并被李斌自己使用的情況。
2022年年初,南京檢察機關協(xié)調法援律師為小茜提供援助,代理小茜維權。因該案刑事追責證據(jù)不足,小茜和律師決定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權。
這時,一個尷尬的問題出現(xiàn)了。該案法援律師之一、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當時小茜尚未成年,如果直接起訴需要小茜監(jiān)護人即李斌的授權,但要讓李斌授權起訴自己顯示是不現(xiàn)實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撤銷李斌的監(jiān)護權并重新指定監(jiān)護人是常規(guī)路徑,但需要時間較長,不利于快速解決小茜財產被侵害的問題。
最終,考慮到小茜再過半年多就將年滿18周歲,其成年后可直接委托律師維權,經過多方討論,最終確定了這一方案。
檢察官與法援律師、小茜(化名)核對證據(jù)
2022年9月,小茜年滿18周歲,法援律師隨即提起民事訴訟,江寧區(qū)檢察院支持起訴。
法援律師提出,李斌的兩筆借款均用于自己的生活及經營,其和王娟合謀串通,惡意侵占小茜的財產。因借款銀行對該房屋的評估金額為130.3萬元,故小茜請求法院判令李斌和王娟賠償損失130萬元。
法院: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連帶賠償130萬元
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李斌的行為,其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
江寧法院一審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該案中,被告李斌在小茜未成年時,利用其監(jiān)護人的身份之便利,與他人合謀通過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轉移小茜名下之房產并將之抵押用于借款,但因此所獲得的利益卻未曾用于小茜的生活或學習。法院認定,李斌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小茜合法的財產權,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一審判決書中還指出,王娟在明知小茜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然按照李斌的指示與小茜訂立買賣合同并受讓案涉房屋,此后又將房屋抵押用于借款,但至今未向小茜支付合同價款。根據(jù)王娟的上述行為可認定其為本案共同侵權人,應當與李斌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其將案涉房屋抵押所得借款交付給何人使用,則與本案所涉侵權法律行為無關,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對于小茜主張因李斌和王娟的侵權行為產生損失金額130萬元,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江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斌與王娟連帶賠償小茜損失130萬元。
>>法官說法
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中還有一個法律問題得關注。李斌和王娟在一審過程中均辯稱這套房屋在過戶前已經征得小茜的同意,且已承諾為其再另外購買一套房產,故不存在違法侵權行為的意見。那么,法院會如何認定這一問題?
對此法官指出,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因小茜在房屋過戶時尚未成年,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僅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當?shù)拿袷路尚袨椤?/p>
“對于處分案涉房屋等大額財產的法律后果和風險,彼時的小茜顯然尚不具備完全的風險判斷和后果承受能力,故即便李斌和王娟在過戶前征得了小茜的同意,并承諾為其另行購房,但在辦理過戶之后卻并未對小茜做出任何實質補償。”法官表示,兩被告的行為顯然并非為了維護小茜的利益,而是為了侵占小茜的財產以牟取自己的利益。因此,法院對兩被告的相關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為了保障生效裁判的順利執(zhí)行,防止被告轉移財產,法援律師徐旭東和葛棟在一審過程中為小茜對兩被告申請了財產保全。徐旭東告訴記者,目前他們正準備根據(jù)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幫助小茜盡快兌現(xiàn)勝訴權益。(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來源:紫牛新聞
編輯:孫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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