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最近,常州一小伙游野泳時不幸溺亡,小伙家人將同行5人告上法庭,5人被判賠償15萬元。而此前,重慶一人在游野泳時溺亡,法院卻判決同伴無責。兩起案件的區(qū)別就在于,重慶一案中,遇難者是自己游到深處時溺水,期間同伴也進行了相應的救助。而常州一案中,同伴明知遇難者不會游泳,還邀他游野泳,也沒有后續(xù)救助。可見《民法典》的自甘風險不是簽署生死狀,做任何事之前,一定要充分評估自己和伙伴的能力,生命一旦失去,就無法挽回,事后再怎么定罪定責,也不過是這場悲劇的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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