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電寶解決了人們外出時對于手機的“電量焦慮”。然而,隨著用戶規(guī)模及使用場景的不斷擴大,共享充電寶價格貴、好借不好還、歸還后仍計費等問題也成了消費者吐槽的“痛點”,充電寶“刺客”成了熱議話題。那么,被共享充電寶的侵害的用戶應如何維權呢?
(資料圖片)
亂象1
幾小時租借費抵上新購價
如今,共享充電寶的租借價格每小時已由最初的0.5元至1元普遍上漲為4元至6元,在車站、熱門景點等場所的價格甚至可高達每小時8元至10元??梢哉f,幾小時的租借費用即可購買一個新的充電寶。共享充電寶不僅租借價格攀升,而且還時常存在充電慢甚至因電量不足、充電寶損壞等原因無法充電以及歸還困難的問題。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從法律關系上來看,消費者通過掃碼并確認租借的方式租用共享充電寶,是通過網絡與共享充電寶經營者訂立了租賃合同,雙方之間形成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即出租人負有適租義務。同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中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因此,共享充電寶經營者作為出租人,應確保其提供的充電寶可正常使用。若因經營者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正常使用或正常歸還充電寶,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經營者負擔。否則,經營者將可能構成合同違約并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亂象2
歸還后仍計費
當前的共享充電寶市場還存在著多種扣費亂象。
“歸還后仍計費”問題成為共享充電領域投訴的重災區(qū)。消費者陳某曾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xié)會投訴:其在租借了1小時充電寶后共享充電寶小程序已顯示歸還成功,訂單卻一直持續(xù)計費3天。如前所述,共享充電寶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構成租賃合同關系,而當消費者結束充電、成功歸還充電寶時,雙方的租賃合同終止。此時共享充電寶經營者不再具有收取租賃費用的合法依據,因其內部設備或系統(tǒng)故障未顯示成功歸還信息,由此產生的持續(xù)計費應由其自行負擔。若仍繼續(xù)對消費者收取租借費用,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經營者對其多收取的費用應予返還并賠償租借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針對多種品牌共享充電寶曾進行了相關調查,結果發(fā)現(xiàn),95%的共享充電寶投放點未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收費標準。掃碼租借時顯示的與歸還時的收費價格不一致,也是消費者吐槽的重點之一。據某地消費者反映,其在租借共享充電寶時收費規(guī)則為每小時3元,24小時封頂價格36元;而歸還時則變更為每小時4元,24小時封頂價格98元。共享充電寶經營者上述單方變更租借計費標準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與消費者之間原租賃協(xié)議的約定,并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四百九十六條中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因此,合同的變更須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方能發(fā)生相應法律效力。共享充電寶經營者欲變更計費規(guī)則時,需按照法定要求進行事前公示,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并取得對方同意,否則變更條款不對消費者發(fā)生法律效力,經營者擅自變更計費規(guī)則并扣費的行為構成違約。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或者服務的費用等有關情況。據此,共享充電寶經營者應對其租賃收費進行明碼標價,未提前告知就擅自變更租賃收費規(guī)則的行為將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此外,曾有多名消費者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在使用并歸還共享充電寶后被莫名自動扣除數(shù)百元會員費。至于何時開通了會員,消費者毫不知情。后經調查發(fā)現(xiàn),消費者之所以被扣費,是因經營者在其提供的用戶協(xié)議中設置了“租用即默認開通該品牌共享充電寶會員”的條款。后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該共享充電寶經營企業(yè)進行了約談,并責令其整改。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由于經營者并未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格式條款文本條款進行符合法律要求的顯著提示,這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主張該內容對其無法律約束力。
亂象3
虛假彈窗廣告泛濫
共享充電寶還存在虛假彈窗廣告泛濫的問題:王某在使用共享充電寶時掃碼后彈出了“充電刮刮樂”的抽獎界面,他點擊后中獎并顯示“填寫個人信息后即可領取”,王某填寫個人信息并提交后頁面卻彈出了“您已購買成功”的提示。經詢問客服后方知,他所提交的個人信息視為購買了相應獎品。此外,有消費者充電時曾遇到過廣告推送“輸入手機號免費領高保額保險”,但在輸入電話和個人信息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購買”了保險,導致每月自動扣費等花式騙局。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否則將被認定為欺詐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上述種種以免費領取名義誘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或以含義不清引人誤解的宣傳表述誤導消費者購物的行為均涉嫌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對于相關產品或服務賣方通過欺詐消費者方式訂立的上述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消費者均可請求撤銷。同時,廣告法中也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廣告發(fā)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發(fā)布者不得發(fā)布。因此,共享充電寶經營企業(yè)作為彈窗廣告的發(fā)布者,負有對內容審核的義務。若其未盡到義務發(fā)布了虛假廣告,或者明知虛假仍然發(fā)布并推薦的,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或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將與廣告主等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還可選擇要求充電寶經營企業(yè)先行賠償。同時,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代理、發(fā)布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還規(guī)定,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廣告發(fā)布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分別對廣告發(fā)布者處以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除民事法律責任外,共享充電寶經營者作為廣告發(fā)布者還可能因其彈窗推送虛假廣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根據《互聯(lián)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guī)定,互聯(lián)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去年9月起施行的《互聯(lián)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中也規(guī)定,不得以彈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現(xiàn)惡意引流跳轉的第三方鏈接、二維碼等信息,不得通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誘導用戶點擊,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因此,如果共享充電寶小程序以抽獎、免費贈送等方式誘騙消費者點擊虛假廣告,也違反了上述辦法及管理規(guī)定。
亂象4
套取個人信息牟利
共享充電寶經營者在其借還充電寶的主頁面向用戶彈窗推送虛假廣告的過程中,往往伴隨套取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消費者李某曾反映,其在成功租借某品牌共享充電寶后小程序便彈出了紅包界面,指引其前往抽獎轉盤,參與抽獎后彈出“恭喜你免費抽蘋果手機”,點擊領取后則跳轉至“免費領某保險”頁面,需要填寫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地址等全套個人信息,并勾選“本人同意領取贈險,已閱讀活動規(guī)則”等,隨后卻被告知“如您符合申請贈險條件,保險公司會通過您預留的信息與您聯(lián)系。”根據業(yè)內人士反映,上述抽獎廣告實為套取用戶個人信息、出售給保險中介機構的虛假廣告,廣告主會依據收集到的銷售線索數(shù)即個人信息數(shù)量向共享充電寶經營者支付廣告費用。而提交了個人信息的用戶,此后則可能頻繁收到產品推銷、保險代理等電話短信騷擾。
我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均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因此,共享充電寶經營者向用戶彈窗推送包含以誤導、欺詐方式套取個人信息內容的虛假廣告并向保險公司等提供,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屬于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消費者若因在上述場景下填寫個人信息遭受隱私泄露或財產損失,可要求共享充電寶經營企業(yè)及委托其發(fā)布上述廣告的企業(y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乃至賠償損失。若企業(yè)拒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協(xié)會、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互聯(lián)網管理部門等投訴舉報。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提供個人信息須謹慎
面對廣大群眾對共享充電寶日益增長的需求與亂象多發(fā)之間的矛盾,經營者、消費者、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消費者保護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必須協(xié)同發(fā)力,共同促進行業(y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就經營者而言,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依法依規(guī)誠信經營,確保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定期維護更新充電寶及相關租賃設備系統(tǒng),為消費者提供數(shù)量及位置分布合理的歸還點,并對歸還點數(shù)量、位置等信息及時更新,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刪除無效“霸王條款”等避免“亂扣費”現(xiàn)象的發(fā)生,強化對所推送彈窗廣告的內容審核,并切實履行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
就消費者而言,應盡量選擇租借信譽較好品牌的共享充電寶,并注意仔細閱讀用戶協(xié)議,特別是計費規(guī)則、歸還規(guī)則等,確保收到歸還成功的提示,謹慎填寫個人信息。一旦權益受損要保留好相關照片、錄音錄像證據,積極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向監(jiān)管部門投訴或維權。
就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而言,應依法加強市場監(jiān)管、巡查以及普法宣傳,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查處共享充電寶行業(yè)中的違法侵權行為,并加強打擊力度,提升不良商家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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