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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面試機修工崗位,從實際操作到體檢報告,均無問題。然而上班后,卻突然被主管要求去參加長跑。因天氣炎熱,劉某沒能跑完全程,回到車間繼續(xù)上班。沒想到不久后,公司竟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將劉某辭退。今天(4月12日),記者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相關案件。
2022年6月18日,劉某至某機械部件公司面試機修工崗位,面試主管安排劉某去車間實際操作,經(jīng)操作電焊、氣割后,主管表示沒問題。接著,劉某自費做了體檢,并將體檢合格報告交至公司。6月22日,劉某報道上班后,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通過安全教育考試后,被安排到設備部從事維修工作,其可以獨立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6月25日上班后,設備部主管突然要求劉某按照規(guī)章制度去參加長跑,但未告知具體里程數(shù)。劉某稱,當時有一位安全員在旁監(jiān)督,如果跑不下來就可以立刻走人,當天氣溫近40攝氏度,跑了近800米后感覺要中暑,所以沒能跑完全程。而且在跑步之后,劉某認為,不管怎樣應把當天工作做完,因此,又回到車間并上夠了當天超10個小時的排班。
沒想到,第二周上班時,劉某被告知試用期不合格。該公司稱,規(guī)定中確實有一條“新員工軍訓要完成5公里30分鐘長跑”,雖然已錄用劉某,但其未參加公司組織的新員工長跑,沒有吃苦耐勞精神,在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于是以此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 后來,劉某申請勞動仲裁,因材料不足被不予受理后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700元,以及上崗三天的工資差額300元。
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請,但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中,該公司認為,招聘啟事中明確要求應聘者能“吃苦耐勞”,除了劉某,其他參加人員均能順利堅持并考核過關,說明劉某沒有吃苦耐勞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以劉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同時,該公司在錄用劉某前,并未明確告知其參加體能考核并考核過關屬于錄用的前提條件,也未能證明劉某清楚錄用條件中包括參加長跑。所以,該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賠償金等共計7000余元。
“無論跑5公里、3公里或者1公里,用人單位都應當對試用期員工錄用條件及試用期考核評估標準事先進行明確,并向招聘的勞動者告知,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知情權,并在此基礎上根據(jù)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背修k法官提醒,若企業(yè)未能在勞動者入職時提前、明確告知工作崗位、工作職責、試用期內(nèi)崗位職責考核具體量化標準的,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需承擔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風險。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錢莉 梁田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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