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實在勞動仲裁中可以作為證據(jù)呈現(xiàn)?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注意事項?
從我國目前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事實在仲裁中可作為證據(jù):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
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源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辦案人員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仲裁機構(gòu)所作的陳述;
6、鑒定意見,是指鑒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學判斷意見。
注意事項
1、如證據(jù)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jù)種類,如錄音證據(jù)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注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制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jù)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jù)均為復印件,復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復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jù),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