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訓機構招生的何某,通過網絡收集公民個人信息,除了替自己的“東家”尋找生源外,還將部分信息與他人交換使用……在案發(fā)時,何某的電腦內存儲公民信息936萬條,其中百萬條涉及法律規(guī)定的包括公民財產交易健康狀況等敏感信息。11月22日上午,何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石景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1982年出生的何某初中文化,案發(fā)前無業(yè)。2011年左右,何某以“做培訓”為名,通過加入網上“獵頭QQ群”等方式,非法購買、交換、共享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
根據檢方指控,何某在位于石景山的住所內,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存放于其使用的蘋果便攜電腦內,經鑒定,計算機內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相關數據936萬條。
在案證據顯示,何某電腦內的數據涵蓋面廣泛:其中包括眾多公司的內部通訊錄,除了詳細記錄客戶的姓名、出生日期、手機號、購買保險產品類型、金額等信息外,公民身份證號碼、家庭詳細住址、存款信息等隱私也在其中,涉及法律所規(guī)定的“敏感”信息即公民財產等內容的信息100余萬條,涉及公民生理健康等信息6萬條。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間,何某通過微信與他人交換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經鑒定,何某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1萬條,以交換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1258條。
“我確實收集了信息,這是因為我不懂法律,如果我知道這是違法,我不會這么做。”今早九點半,被取保候審的何某來到法院參加庭審,在法庭上,他反復解釋自己并不是有意侵犯公民信息,收集信息只是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業(yè)績。
“相信在座的每個人都接到過陌生來電,大家都會疑惑,‘我的信息是怎么被泄露出去的?’”公訴人在法庭結束前表示,目前,國內公民信息的泄露情況已經非常嚴重,但很多人就像何某一樣,在泄露公民信息的同時,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違法犯罪,這也給信息的泄露造成更大隱患。同時無論是醫(yī)療機構還是培訓機構,在登記公民的信息后,都有義務盡到妥善管理的責任,在法律層面,隨著監(jiān)管的加強,無論是提供信息還是收集信息的行為,只要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數量,都構成犯罪。
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審理后對此案當庭宣判。法院以侵犯公民信息罪一審判處何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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