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房地產商人刁繼龍11月10日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濟南中院決定,賠償其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賠償金74744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61000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因為涉嫌合同詐騙罪,刁繼龍此前先后兩次被濟南中院判處無期徒刑,案件又都被山東高院發(fā)回重審,最終濟南市檢察院認為刁繼龍犯罪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后刁繼龍走出看守所,共被羈押七年多時間。
刁繼龍告訴澎湃新聞,他對結果不滿,正在考慮下一步怎么辦。此前他向法院提出超700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現年49歲的刁繼龍原是山東楷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總經理,七年前,因為一筆民間借貸,刁繼龍被認為涉嫌合同詐騙,而后案件波及他正在開發(fā)的一個房地產項目,他預約售房的行為的也被指控涉嫌合同詐騙。
2013年11月7日,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刁繼龍合同詐騙犯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刁繼龍隨后提起上訴,2014年12月24日,山東高院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案件回到了濟南中院,2016年2月1日,刁繼龍再次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9月22日,山東高院又認為,濟南中院在重新審判過程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未保障刁繼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再次撤銷濟南中院判決,裁定發(fā)回濟南中院重審。
第二次發(fā)回重審后,濟南市檢察院以證據發(fā)生變化致使部分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為由決定撤回起訴,濟南中院2018年9月5日裁定準許撤訴。
2018年9月10日,濟南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現有證據證實刁繼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資金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致使本案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刁繼龍不起訴,兩天后,刁繼龍被釋放走出看守所。
隨后,除了侵犯人身自由賠償外,刁繼龍向濟南中院提出72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他認為漫長的羈押給自己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影響,同時,自己被羈押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行業(yè),七年的羈押給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利益損失,之前的房地產項目早已被別家開發(fā)。
濟南中院的賠償決定認為,刁繼龍將財產損失混同于精神損失沒有法律依據,而其既未提出財產損失請求,也未提交財產損失證據,所以對7200萬元的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2018年12月5日,濟南中院作出上述賠償決定,合計賠償刁繼龍100.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