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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10起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10起典型案例中的嚴榮柱販賣、制造毒品和董勝震販賣、運輸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因涉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犯罪核準被告人死刑的案例。同時,結合當前毒品濫用情況和犯罪形勢,此次公布了4起涉有醫(yī)療用途麻精藥品的案例,占比為歷年最高,旨在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遵規(guī)守法和安全用藥意識。
2016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密謀由嚴榮柱制造甲卡西酮,董勝震負責收購。嚴榮柱將制毒工藝流程交予潘付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指使潘付明制造甲卡西酮。潘付明與譚如兆、王息梅(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試驗后成功制出甲卡西酮。同年10月初,潘付明與李金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在河南省新野縣歪子鎮(zhèn)李金文處制造甲卡西酮。同年12月底,李金文等人將制毒地點轉(zhuǎn)移至該鎮(zhèn)另一處所,直至2017年3月9日案發(fā)。制毒期間,嚴榮柱提供主要原料,李金文購買輔料并負責日常管理,譚如兆、王息梅指導工人制毒。嚴榮柱等人共制造甲卡西酮5126.4千克,其中451.4千克被公安機關在制毒現(xiàn)場查獲。
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嚴榮柱聯(lián)系潘付明,將制造的甲卡西酮販賣給被告人董勝震九次,共計4675千克。毒品交易期間,董勝震指使何華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嚴榮柱支付毒資,指使何華強、侯圣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駕駛車輛接運毒品,后由董勝震之弟董勝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安排董勝波、葛會師(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毒品轉(zhuǎn)賣給他人。2017年3月9日,最后一次交易的1000千克甲卡西酮被當場查獲。
本案由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榮柱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制造并出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董勝震明知甲卡西酮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嚴榮柱提起犯意,組織他人制造毒品并提供主要原料,負責販賣制出的毒品,董勝震指揮他人支付毒資、接運并銷售毒品,二人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按照二人各自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嚴榮柱制造、販賣、董勝震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巨大,犯罪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嚴榮柱、董勝震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罪犯嚴榮柱、董勝震已于2022年8月19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據(jù)了解,甲卡西酮于2005年在我國被列為第一類精神藥品進行管制,但在國內(nèi)不存在合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也沒有任何合法用途。甲卡西酮作為新型毒品,對人體健康可產(chǎn)生較為嚴重的傷害,能導致急性健康問題和毒品依賴,過量使用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腦部損傷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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