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再度升級臨時救助制度,明確臨時救助的“救急補缺”、“堵漏”作用,促進將臨時救助制度貫穿于社會救助鏈的前端、中端和后端,進一步筑牢社會救助體系防線。
“實施意見”對因火災、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突發(fā)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急難型救助對象,明確最低救助金額為2個月低保標準,總額不超過該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12個月低保標準;導致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救助金額不少于5000元。因病支出型貧困對象,按個人承擔醫(yī)療費用的20%-30%不同比例實施救助,最高救助金額可達5萬元。
此外,“實施意見”強化主動服務、部門協(xié)同,充分運用大數(shù)據(jù)優(yōu)勢,簡化申報材料,探索“一表一書”申請救助,即申請人填寫“蘇州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和授權委托書,推行“只需跑一次,無需開證明”。同時,提高小額臨時救助下放審批限額,進一步落實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鎮(zhèn)(街道)開展臨時救助審批的規(guī)定,縮短審核審批時間。分類分檔對不同原因致困家庭予以應急性、補充性和過渡性救助。提出“臨時救助前置”,對正在申請低保等常態(tài)救助的家庭,基本生活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可先行實施臨時救助。(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