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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30日)記者獲悉,前段時間,大學生小蔣和母親到一家工廠做臨時工,不幸在路上發(fā)生車禍,小蔣的母親受了傷,小蔣和母親要求用人單位對他們進行賠償卻遭到了拒絕,于是她們便將用人單位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
2021年春節(jié)前夕,揚州某公司發(fā)出公告:招聘一批短期工人,處理臨時事務。正在放假的大學生小蔣和母親經人介紹,一同到這家公司應聘。
揚州經開區(qū)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員額法官王睿冰說:“當時說的是,如果這一批工人干的話,最長工作是10天,短的話可能一周就能完成了,所以看具體工作量,然后工資也是按照小時計算的?!?/p>
公司也明確,除了工資以外,無獎金、無提成、不繳納社會保險,小蔣和母親也同意了。經過培訓后,兩人便被安排了工作任務,可沒想到第二天,意外就發(fā)生了。
王睿冰說:“小蔣媽媽騎著電動車帶小蔣一起去上班,在途中被車撞了,她媽媽受傷,小蔣沒有受傷,從這天開始她們就不再去上班了。”
之后,小蔣和母親找到用人單位索要工傷賠償,遭到拒絕后,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她們與這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從而獲得工傷賠償。而法律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法院認為,小蔣作為在校大學生,其在假期期間為這家公司提供勞動,不是勞動法上的就業(yè),與公司之間不是勞動關系。
王睿冰說:“她媽媽跟用人單位也不具有勞動關系,主要是兩個理由,第一雙方之間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因為就是個臨時用工,第二她媽媽本身跟別的公司有勞動關系,而且那個公司,她自己的用人單位是明確,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的?!?最終,法院駁回了小蔣及母親的訴訟請求。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趙夢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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