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根據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統(tǒng)一部署,原江蘇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zhí)法行動。
專項行動期間,全省工商和市場監(jiān)管系統(tǒng)認真宣傳貫徹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積極履行市場監(jiān)管職能,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強化責任擔當。圍繞百姓關注、社會關切、政府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教育、醫(yī)療(包括藥品、醫(yī)療器械采購)、公共服務、社會培訓、房地產、網絡交易、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汽車銷售維修、批發(fā)零售市場等行業(yè)領域為專項執(zhí)法行動的工作重點,查處《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各類違法行為,扎實開展競爭執(zhí)法工作,以大要案件查處和違法失信懲戒相結合,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共立案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839件,案值29840.37萬元,罰沒金額4219萬元,切實維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和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典型案例
1。江蘇西德電梯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經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其電梯上突出使用權利人標志,不當利用了商標權利人的市場影響力,讓他人對其生產的電梯來源產生混淆,誤導了公眾,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所列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連云港市工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
2。勁爵食品江蘇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經查,當事人委托他人生產并自行經銷的“勁爵”牌華夏勁爵增力酒和勁牌有限公司知名商品“勁牌”中國勁酒保健酒在外觀包裝上近似,誤導消費者,損害了勁牌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guī)定,構成實施混淆行為。無錫市梁溪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做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3。上海永蝶閥門制造有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案。經查,當事人專業(yè)從事閥門銷售,與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經營地址同在上海,在明知冠龍閥門系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商品、享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情形下,在自制的合格證及銘牌上,將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冠龍”字號使用在所售閥門的標示企業(yè)名稱中,同時在合格證及銘牌上使用與馳名商標英文字母內容相近的“KAROV VALVE”、冠龍漢字首字母的“G L 閥門”、區(qū)號為“021”的全國服務熱線等內容,混淆所售閥門商品的來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的規(guī)定,構成實施混淆行為,揚州市廣陵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沒收違法商品74臺,并處以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4、鹽城市豐都米仁廠實施混淆行為案。經查,當事人在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荷蘭花海”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后,依然將“荷蘭花海”標注于其生產銷售的大米外包裝上。而大豐荷蘭花海旅游度假區(qū)系鹽城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鹽城市級旅游度假區(qū),該景區(qū)自設立起正常接待國內外游客,并多次被中央電視臺、新華每日電訊等媒體宣傳報導,“荷蘭花海”作為其創(chuàng)新使用的名稱在國內外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經全國旅游景區(qū)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為國家AAAA級旅游景區(qū)。當事人的標注行為已引起公眾誤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的規(guī)定,鹽城市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標識大米,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5。泰興市永盛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商業(yè)賄賂案。經查,當事人在向常州某光能有限公司銷售傳送帶過程中,為達成上述交易,和常州某光能有限公司某工程師約定銷售每條傳送帶付給1000元作為回扣。當事人為謀取交易機會向常州某光能有限公司某工程師支付回扣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舊)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和《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采用商業(yè)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本規(guī)定所稱商業(yè)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第五條“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的規(guī)定,構成了商業(yè)行賄行為。泰興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417.98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6。宿豫區(qū)凡均電子產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某美體養(yǎng)生儀和多功能電解水機均屬于非醫(yī)療器械的家用電器,但當事人在向顧客宣傳時,聲稱其含有養(yǎng)生、治療疾病等功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宿遷市宿豫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7。海門錦嘉置業(yè)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經查,當事人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通過宣傳單、樣板房、銷售人員講解等途徑對外宣傳所銷售的商品房戶型,建筑面積約140㎡的戶型在宣傳單和樣板房展示中均明示為四間臥室,但經建設部門批準的戶型為三間臥室,當事人對該商品房戶型的宣傳行為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海門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150萬元的行政處罰。
8。江蘇玖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經查,當事人通過虛構醫(yī)療單位的形式,任意摘取其他產品的臨床試驗報告、病人的臨床療效夸大宣傳公司銷售產品高電位治療儀的療效,并在銷售的產品包裝上標注虛構醫(yī)療單位等字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鎮(zhèn)江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9。南京市高淳區(qū)星瑞醫(yī)療器械信息咨詢服務部虛假宣傳案。經查,當事人以會議營銷的方式給消費者體驗“高電位治療機”時,通過現場授課的形式,向現場的消費者宣傳服用其經營的普通食品“西伯利亞白樺茸”與癌癥等疾病癥狀的好轉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其誤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南京市高淳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做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10、張家港保稅區(qū)全城熱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刷單”案。經查,當事人通過“營銷購買”手段從事“刷單”行為,交易完畢后通過電商平臺后臺直接將購買費用返回給刷單人,通過這種方式制造虛假貿易記錄,獲得商品銷售記錄增長的假象。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活著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規(guī)定,張家港保稅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萬元。
11。江蘇鴻地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當事人就其開發(fā)的“某墅”房產項目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即每售出十套房產(以購房者繳納20萬定金為準)就進行一次抽獎,最高獎為一輛奔馳S系汽車。2018年4月15日,當事人組織前10套別墅認購者進了抽獎,并委托無錫市某公證處對此次抽獎活動進行公證,現場由一名別墅認購者抽取了價值為928000元(不含稅費和其他費用)的梅賽德斯奔馳牌S320L汽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的規(guī)定,無錫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萬元。
12。徐州億博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經查,當事人利用微信公眾號、宣傳單頁和店堂廣告等形式宣傳開業(yè)抽巨獎活動,宣傳中所提到的特等獎奔馳車的中獎信息不明確,抽獎現場展示的車輛與實際用來作為獎品的車輛從車型、顏色以及新舊程度均不一致。當事人對上述獎品的信息未作明確清晰的表述,讓消費者對此產生誤解,使消費者無法實際獲得可以合理期待的獎勵。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規(guī)定。徐州市鼓樓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13、張家港弘晨置業(yè)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案。經查,當事人員工在張家港市大港城網站上發(fā)帖,冒充消費者名義,虛構事實,詆毀同行業(yè)競爭者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樓盤項目存在質量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規(guī)定,構成商業(yè)詆毀行為。張家港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14。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廈門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經查,當事人利用網絡技術手段獲取滴滴外賣上線商戶信息等數據,由當事人市場經理通過各種方式,要求在滴滴外賣上線的合作商戶停止與滴滴外賣合作、關閉滴滴外賣線上服務。對于繼續(xù)上線滴滴外賣的合作商戶,當事人在其平臺上予以強制下線置休、暫停接單,從而達到強迫合作商戶關閉滴滴外賣服務的目的。當事人迫使商戶在外賣服務平臺之間做排他性選擇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商戶的自主經營權,擾亂了當地外賣服務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之規(guī)定,當事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錫市工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分別給予兩家當事人罰款50萬元、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標簽: 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