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如此!在接連被新寧物流(300013,SZ)董事會、監(jiān)事會拒絕后,新寧物流第一大股東曾卓及第三大股東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金控)決定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曾卓及中原金控分別持有新寧物流8.13%、7.43%的股份,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為15.56%。據(jù)新寧物流2月11日晚間公告,中原金控向新寧物流發(fā)出通知,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
2月9日,有媒體曾以投資者身份致電上市公司,詢問若曾卓及中原金控(以下簡稱召集股東)自行召開股東大會,上市公司是否會有應對方式。新寧物流董秘辦工作人員表示,若對方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要披露,“董秘他們應該都有應對方式的?!?/p>
曾兩度被拒絕
召集股東曾于1月25日第一次向新寧物流發(fā)出函件,內容主要為提請新寧物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同意補選胡適涵、李超杰為新寧物流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進行表決。
新寧物流稱,由于曾卓存在利用公司原子公司向其違規(guī)提供擔保、疑似非經營性占用公司原子公司資金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且其已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曾卓亦自認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該等情形屬于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實際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接受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向董事會提交的提案或者臨時議案,并向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此外,經過新寧物流董事會表決,過半數(shù)董事拒絕接受召集股東的函件及其中所述提案及議案。因此,該函件的相關請求最終被上市公司拒絕。
在被拒絕后,2月4日,召集股東試圖從新寧物流監(jiān)事會處尋求突破,中原金控再次向新寧物流發(fā)出函件,目的基本與之前相同。召集股東認為,曾卓沒有任何收購上市公司的意圖,并承諾、保證在未來12個月內不會做出任何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或計劃。
同時,召集股東表明,其發(fā)起議案是法定權利,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且兩名董事候選人均由中原金控提名,與曾卓無關。上述提案不構成中原金控謀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理由是即便中原金控提名的2名董事均當選,中原金控在董事會席位仍未超過半數(shù)。不過,監(jiān)事會同樣拒絕了召集股東的請求。
欲自行召集股東大會
因此,在兩次被上市公司拒絕后,2月11日晚,中原金控直接向新寧物流發(fā)出通知,決定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新寧物流表示,公司收到通知后,高度重視,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結合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回復內容及法律意見書,召集股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
法律意見書稱,根據(jù)新寧物流董事會向召集股東的書面回復,董事會系依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拒絕接受《關于提請召開江蘇新寧現(xiàn)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函》及該函件所述提案及議案,即不予啟動《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相關程序?!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實際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購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接受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向董事會提交的提案或者臨時議案?!?/p>
新寧物流方律師認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條所述“拒絕接受”的法律效果為董事會拒絕將召集股東函件及該函件所述提案及議案提交董事會進行審議,而董事會對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之請求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之意見系董事會對股東請求進行審議的結果,即《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相關程序自始未啟動。
因此,新寧物流董事會依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拒絕接受《董事會函》及該函件所述提案及議案,不予啟動《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相關程序,不屬于“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
而股東自行召開股東大會需滿足兩個前提條件。新寧物流董事會依法積極履職并作出書面回復,不存在董事會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或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因此召集股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第一個前提條件尚不具備。其次,新寧物流監(jiān)事會也已積極履職,做出書面回復,因此第二個前提條件也不具備。
此外,召集股東向新寧物流董事會呈送了兩份申請披露文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在收到該等文件后及時履行向江蘇省證監(jiān)局和深交所的備案手續(xù),并在2月10日之前將該等文件上傳進行信息披露。兩份申請披露文件即該通知的兩份附件,但新寧物流未曾披露具體內容。
那么上市公司一再拒絕召集股東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呢?股東的合法權益又是否得到了保障?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兩位股東聯(lián)合提議召開股東大會并共同提名董事人選,應視為是該兩位股東就單次事項上的聯(lián)合,并不等同于兩位股東已結成一致行動人。并且,該兩位股東并未提出對現(xiàn)任董事的罷免案,如果該兩位股東提名的人選當選為董事,公司會出現(xiàn)9名董事,其中中原金控提名人選為4人,并未超過半數(shù),也難以界定為該兩位股東聯(lián)合實現(xiàn)了對上市公司的收購。
除此之外,王智斌認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0條賦予公司董事會拒絕股東提案權的前提是,該股東受實際控制人控制并且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guī)或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新寧物流兩位股東并不受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董事會援引該條款拒絕股東提案,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我個人認為該兩位股東在妥善履行了前置程序的情況下,有權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公司管理層拒絕召集股東大會,有侵犯股東合法權利之嫌。”王智斌稱。
原標題:再度出手!新寧物流兩大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上市公司:開會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